新北市蘆洲分局員警郭鎮文與銀行理財顧問陳宥蓁,相約上汽車旅館被元配立即抓姦 隱形眼鏡,陳女出庭時辯稱「然而在收拾儀容」,獲檢方不起訴;卻陳女簽下「絕交條款」,可以不再度與郭交往,卻又被拍到兩人「熊抱」雙載,法院判陳女違約,要賠元配40萬元。
違絕交條款
判賠元配40萬
元配郭太太指控,前年6月她就發覺丈夫與陳女有姦情
人工陰莖,陳女簽切結承認姦情,許諾不易重新與郭聯絡,懇求別提告;不料同年9月,徵信社帶她去motel抓姦,抓到兩人同處一室,陳女當場承認剛和郭交歡,老公則是力挺情婦,痛罵老婆:「你為什麼要把事情鬧大?想害我失業才欣欣嗎?」
郭太太說,三方至今要去派出所做筆錄報案,老公說不能給同事瞭解,才改去速食店「喬」。
和解書中,陳女願分22期賠償元配200萬元,並立有「絕交條款」,容許即日起不再度以任何形式與郭聯絡,倘若須再賠200萬元。過後陳女然後付給元配135萬元。
不過2個月後,郭員和陳女又被徵信社拍到,兩人熊抱共騎機車,在郭家周遭牽手、擁抱,共進早餐,消夜還共同吃生猛海鮮,憑據仍不斷交往中,元配力持陳女一再度欺騙,控告對方違約。
只是陳女堅稱,她和郭某不過單純業務理財涉及,在五股的夏慕motel被抓姦那次,固然相約碰面爬山談投資,「下山時我月事來了,才改去motel談,我們固然去整治儀容和聊天」,兩人一走出房門,就被陳女帶著一群人對她猛拍照,還說現場有記者,她怕丟臉才被迫簽下和解書,非出於自願。郭太太則說,「是她自己求著簽和解書,沒人逼她」。
台北地院判決,「絕交條款」未違反善良風俗,陳女當真違約亂人家庭,著想她月薪3萬元,判她應該賠40萬元違約金。
通姦查無憑證不起訴
郭員的妻子也控告陳女和丈夫通姦,但陳女改口不認姦情,且查無直接真憑實據,檢方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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