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理知名線上遊戲「天堂二」的吉恩立公司,前年對涉嫌陪伴私服業者收費的何姓等三共犯提告違反筆札權法,一審現在判決有罪,但二審智財法院認定
輸出,私服業者並未轉換遊戲創作或重製,改判無罪。
此件判決在實務界十分少見,律師張紹斌說,業者修改IP部份,相同修改遊戲內容,已侵害「著作人格權」,成為遊戲難度、寶物金額定然違法;法官興許知道私服怎麼運作,才具做出適合判決。
台灣線上遊戲人數約五百萬人,產業差別超過兩百億元,稍許業者為分一杯羹,創辦簡稱「私服」的私人伺服器,修正遊戲登入路徑,玩家算數用低廉的金錢玩遊戲、買寶物,因為私服與官方遊戲內容還是,搶走眾多官方伺服器玩家。
判決書顯示,郭姓男性四前年在大陸開設「天堂二」等私人伺服器對外收費營業,遊戲公司控告何男是違反手筆權法的支持犯,三人去年一月被台中地院分判四月不等刑期,郭男仍被通緝。
何男三人不服判決上訴,辯稱只借帳戶,沒有開設伺服器,不知曉違法。合議庭以為在私服打怪、練功都是正版遊戲內容,沒有非法重製遊戲內容,而增訂IP位址不是替換創作,沒有侵害大作權,判何男等三人無罪,全案可上訴。
常玩線上遊戲的蔡姓上班族說,眾多玩家「打怪」打得很辛苦,哪怕會意私服不合法,仍願意花小錢玩私服,相去有偉業感;多數業者覬覦知名遊戲利潤,建立私服賺錢,早已不是隱私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