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婚的楊姓男子帶著蔡姓女子到motel泡澡,楊妻報警入motel門抓姦,求償200萬元;蔡女辯稱,當天她關節不舒服,楊男首倡到motel泡澡,並保證「以禮相待」 外遇,兩人在汽車旅館內並無共浴,一準是清白的;但新北地院法官不信,判蔡女需賠償20萬元,可上訴。
據會意,楊妻與蔡女都是退休保險業務員;本案發生在去年9月6日,楊妻提訴說明,當晚8時許,丈夫帶著小三跑到新北市土城區的艾蔓精緻汽車旅館230號房,停留約3小時,獨處一室並泡澡。然後她報警協同入房內,總算察覺床上、枕頭都有血跡,還有使用過的糖果包裝、牙刷牙膏、衛生紙等物。
楊妻還顯示,9月20日
輸出,丈夫重新跟蔡女至三峽區中華路景物陸橋旁涼亭內,商討哪樣盡可能對被抓姦一事,二人在言談間說:「每天有一種製程大眾應允面談,雖說用公共電話打,你打給我,人家也不清楚」、「人是好來好去,我感情放下去了,沒方式」、「我跟妳在一起那麼久了,連100萬都不值嗎」,並提倡錄音為證。
蔡女則認為,當日她因關節處略有不適,楊男才倡導不同至周遭汽車旅館利用泡澡裝備,保證以禮相待,她知會對方絕不共浴,才應許前往。進入房間泡澡時,楊男也信守諾言,並未共浴;因此楊妻扣到的衛生紙及牙刷,僅是她在房內吃水果後所利用,另床、枕頭套上的血跡也不是她的。
法官以為,楊男乃有婦之夫,若真如蔡女所言關節略有不適,應該想要專業門路躍進診斷或前往公眾處所,怎會跑到令人有曖昧想像的汽車旅館,且依錄音內容可知2人有很親暱程度,可見判賠2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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