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

夜店「撿屍」辯「一夜情」


  • 許惠峰律師謹慎,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,需要在夜店「撿屍」佔便宜;這種觸法的行為,其實沒有模糊的地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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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店撿屍終歸是「性侵」照例「一夜情」,為了讓這個困惑回歸理性探討,NOWnews《今日捷報》很聲息「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」所長許惠峰律師,從法律的出發點來表示「撿屍」行為的法律責任。



都喝到不醒人事 哪樣容許默許一夜情

許惠峰律師表示,普通男性在發生撿屍行為時,照常都會以「一夜情」來做為抗辯理由,強化夜店撿屍行為的「正當性」;只是否成罪的關鍵,相同要看女方是否另外為「意思表示」的本領,來做論斷。

所謂的「一夜情」是指雙方都有「合意」,共同許諾發生性行為;從而,假設可能女方久已喝到爛醉全盤「不醒人事」,如何有儼然會「許諾」發生一夜情呢?倘若是一開始(酒醉先前)久已有答應要發生性關係,才有儼然成立。


夜店「撿屍」觸法 沒有模糊場合

許惠峰律師說明,參照《刑法》第221條第1項辦法:「至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門兒而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以免,假如男方是在女方此外意識「微茫」的現況下,強行發生性融合的話,就有或者會造成「性侵」罪行。

但假如是女方久已喝到一切不醒人事的話,那男方則會變成《刑法》第225條的「乘機性交罪」;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即便持這樣的見解,就算是被害人刻意讓自己喝到爛醉也是一樣。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,苛求在夜店「撿屍」佔便宜;這種觸法的行為,其實沒有模糊的場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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